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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敏:从国际法看中国在南海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4-07-08 17:20 来源:国际网
中国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时,主张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符合国际法。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首先,中国有权援引历史性所有权划定南海诸岛的领海基线。其次,中国有权拒绝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程序。最后,中国对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近来,一些否认中国根据九段线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无端指责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因此,有必要说明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研究表明:历史性权利和《公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一部分,《公约》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历史性权利作为其规定的一般规则的例外。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与遵守《公约》并不矛盾,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权利主张符合国际法。

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

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是在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和海域划界过程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一般认为,历史性权利是指国家对某些海域在历史上一直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既可以是领土主权,也可以是非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前者为历史性所有权,后者为非专属性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所有权源于沿海国对沿海水域的“远古占有”或“时效取得”,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被称为“历史性水域”,即这些水域是权利主张国的内水或领海的一部分,“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多国历史性海湾,邻接海岸的其他沿海水域、群岛间的水域以及比国际公认的领海宽度更宽的领海水域等。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可主张离海岸较远的领海基线,或者主张较宽的领海宽度,其效果使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的领海界限可以偏离中间线。

非专属历史性权利是国家在历史演进中对某些海域取得的非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非专属历史性权利分为历史性通过权和历史性捕鱼权。历史性通过权是指在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即各国在沿海国由于适用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被认为是内水、但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水域内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历史性捕鱼权是国家根据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在先前为一部分公海海域、现为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取得的非专属性捕鱼权。历史性捕鱼权是沿海国在分配其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考虑因素之一,也是影响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相关因素”之一,同时又是评价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标准之一。

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在北大西洋沿岸捕鱼案中提出“历史性海湾”以及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提出历史性所有权概念以来,国际法学会、国际法协会、美洲国际法学会等学术机构,以及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联合国第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等国际会议,在编纂海洋法规则时发现,拟议中的规则无论如何都可能与现状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联合国秘书处在《历史性海湾备忘录》中所说:“为编纂的目的,存在着两种可能选择:允许这些情况作为一般规则的例外继续存在;将拟议中的一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海湾而不考虑它们,不论其事实上的地位是什么。后者是专横的,如果在实践中适用将导致国际困境。”因此,拟定中的国际法草案均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历史性权利作为其拟定的海洋法草案规定的国际法规则的例外。吉德尔指出,“历史性水域理论”,不论赋予它什么名字,是一个必要的理论;在划定海域时,它起着安全阀的作用。拒绝该理论意味着在这方面制订国际海洋法一般规则的所有可能的完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系统地编纂了海洋法规则,确立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关于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公约》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公约》在有关事项上没有规定一般规则。例如,《公约》规定了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的规则,规定了群岛国群岛基线问题,但对多国海湾、离岸群岛的领海基线问题没有规定一般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不影响国家的历史性权利。当然,也不是说各国在这些问题上可以不遵守国际法。正如《公约》序言规定的:“确认本公约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第二,《公约》规定了一般规则,并且将历史性权利作为其规定的规则的例外。例如,《公约》第10条规定了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的规则,其中第6款规定:“上述规定不应适用于所谓的‘历史性海湾’。”涉及相向或相邻国家领海划界的第15条第1款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不能达成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本款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本款的规定不应适用。”又如:第298条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将海洋划界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等争端,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历史性权利构成适用《公约》的例外。

第三,《公约》在相关事项上规定了一般规则,但没有明确提到历史性权利并将其作为例外,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国家不能援引历史性权利作为适用《公约》的例外。例如,《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国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因此,按照《公约》规定,任何国家不能援引历史性所有权主张超过12海里的领海。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权利主张符合国际法

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一贯遵守《公约》宗旨和原则。如上所述,除了在领海宽度问题上不承认历史性权利外,《公约》在低潮高地(第7条第4款)、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第10条)、领海划界(第15条)、历史性通过权(第8条第2款)、历史性捕鱼权(第62条)、群岛国(第46、47条)以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298条)等有关事项上规定一般规则的情况下,一般将历史性权利作为其例外。在没有对某些事项规定规则的情况下,《公约》不影响国家的历史性权利。

中国开发利用海洋历史悠久,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一直在官方出版的地图上标注九段线(最初为十一段,现为九段)。毫无疑问,我国在南海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在遵守《公约》的同时,主张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符合国际法。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首先,中国有权援引历史性所有权划定南海诸岛的领海基线。我国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关于领海的声明》规定: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海(即内水),一切外国船舶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并且规定,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73年7月19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指出:“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因此,根据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有权把西沙群岛等群岛“视为一个整体”,使用直线基线划定领海基线。根据《公约》第121条规定,西沙群岛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981钻井平台距离中国西沙群岛中建岛西南17海里,距离越南120海里。即使中、越两国没有在南海达成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协定,981钻井平台在距离中间线较远的中国一侧,越南也无权对中国在其管辖海域行使主权权利说三道四。

其次,中国有权拒绝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程序。2013年1月,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起仲裁程序。根据《公约》298条规定,中国已经于2006年按照《公约》发表声明,明确表示不接受对领土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强制仲裁管辖。菲方将涉及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争端提交仲裁,不仅违反了东盟国家同中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而且违反《公约》的规定。

最后,中国对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中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海居民自古以来从事捕鱼等资源开发活动。随着航海技术进步,特别是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渔民一直在包括九段线在内的远洋海域从事捕鱼活动,我国对所涉海域享有捕鱼权。在其他国家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或专属经济区,将所涉海域,特别是将南海断续线内的海域变为专属经济区,或将所涉区域的渔业资源置于其专属主权权利之下时,我国均可援引历史性捕鱼权继续行使捕鱼权或者主张捕捞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可捕量的剩余量。我国与作为群岛国的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直接相邻,因此,在这些群岛国适用群岛制度将所涉海域变为群岛水域时,应该尊重我国在群岛水域内享有的历史性捕鱼权。正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1条所规定的,在不影响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有主权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历史性捕鱼权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它作为影响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相关因素”以及作为评价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标准。因此,在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划界或者在用单一边界线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应该考虑到我国享有的历史性捕鱼权。

链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基线、内水、领海等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这些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个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12月,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了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作者为学习时报作家,文章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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