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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回顾与思考
林晓光
发表时间:2013-09-09 11:04 来源:共识网
回顾40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艰难历程,以及周恩来在其中的作用,反思这一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并就其中当时双方反复协商、甚至激烈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解读和反思,也许可以为我们处理当前中日关系的结构性问题,提供历史性的思想资源。

201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步入“不惑之年”的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在稳定和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一时难以妥善解决的结构型矛盾问题。特别是日本政府妄图以“国有化”的方式在法律上、事实上强化对中国领土钓鱼岛的窃取和侵占,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局受到巨大冲击,因而激起了中方的强烈反对和坚决反制。这一事态再次证明了中日关系的复杂性、脆弱性和不确定性。如何从国家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妥善和理智地处理、至少是有效地掌控中日之间众所周知的结构性问题,使之不至于频频激化摩擦乃至于干扰和冲击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大局,是中日两国都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40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艰难历程,反思这一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并就其中当时双方反复协商、甚至激烈争论的一些主要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解读和反思,也许可以为我们处理当前中日关系的结构性问题,提供历史性的思想资源。

一、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有关政治、外交与国际法的问题

中日邦交正常化虽然是涉及到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建立或恢复的双边问题,但由于中日关系的任何发展变化都不可避免地带来超越双边框架的国际影响,因此也是影响亚太地区走势和国际格局演变的重大地缘战略问题、国际关系问题,所以双方进行邦交正常化的谈判也就不能不主要涉及到与政治外交和国际法相关的各种问题。

1、中日两国关于邦交正常化问题的不同认知和考量

中日两国在关于邦交正常化的谈判中,所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二个:一是“日台和约”问题,二是《旧金山和约》问题,两者虽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文件,但作为20世纪50年代产生、并对战后国际政治体系和中日关系都具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彼此之间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特别是都涉及到台湾问题。其中“日台和约”由于规定了战后日本与台湾的“外交”关系,并同时断绝了日本与中国的官方关系,由此而成为阻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重大障碍。中日两国要实现邦交正常化,就必须在双边谈判过程中对这一问题以及与之关联的战争状态结束、战争遗留问题等做出妥善的处理。因此,如何处理“日台和约”成为中日双方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难题。中方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出的方案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原则”(1972年4月,春日一幸委员长率民社党代表团访华,同中日友协发表了联合声明,提出了中日复交三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日台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以废除。)的基础上,同时充分考虑到日方的困难,采取双方都同意的方式加以解决。把这三原则作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必要先决条件,说明中方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始终放在第一位序来考虑的核心问题,就是自始至终坚持“一个中国”基本立场,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和台湾问题的解决。这是一种从政治外交出发、在战略的高度上考虑和处理国际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而“双方都同意的方式”实际上就是要求日方像中方那样避免纠缠于繁琐的法律文书,通过最高决策层的政治决断排除国内政治的干扰尽快,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其实,中方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也曾试图以法律的形式实现中日建交、全面解决中日关系问题,因此一方面批评《旧金山和约》、“日台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以废除”,要求在废除“日台和约”的前提下,缔结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的和平条约,作为全面“法律解决”的必要形式,并指令中国驻日内瓦总领事沈平与日方信件联系,提出官方对话以谈判建交问题的建议。但在美苏冷战、两极争霸的国际格局,以及美日安保体制的制约下,中国外交的积极努力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效,说明中方发展对外关系、走上国际舞台的努力,遇到了由《旧金山和约》等战后国际法文件所奠定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制约,促使中方不得不寻找突破既有国际法体系限制的“法律解决”以外的政治外交方式。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中美两国超越既有国际法文件的制约,创造性的达成了以“上海声明”为代表的政治解决方式,不仅开创了处理国际关系的新模式,也为中国领导人用同样的“政治解决”方式来解决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提供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成功经验和现成模式。

而战后以来在既有国际法体系内充分享受到发展红利的日本政府,更多地基于认同和继承“日台和约”之有效性、合法性的出发点,试图在“法律”的继承性框架内解决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自民党的三木武夫与田中角荣、大平正芳在出马竞选自民党总裁时结成攻守同盟,三木要求在达成的“三派协定”中写入“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平条约为目标进行谈判”的内容,但遭到外务省的强烈反对,认为这有违佐藤政府一再表明的“日中和平条约”谈判以及日中之间的战后处理问题已经由“日华和约”完成的见解,担心主动提出与中国谈判缔结和约,将导致“失去对中国的交涉牌”。因此田中被指名为首相之后即准备组阁、拟任命大平正芳为外相,也向大平表示自己不赞成缔结一项宣布“日台和约”无效的“日中和平条约”,大平对此完全同意。因为即将出任外相的大平很清楚,中国的立场是“日华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必须处理结束战争状态和战争赔偿问题;但日方立场是,根据这个条约,中日之间的战争状态终结和赔偿要求问题已经由“日台和约”处理完毕。尽管中日两国的主张截然对立,但日方决不能放弃“日台和约”之有效性、合法性的“法律解决”立场,不过可以考虑通过“政治解决”形式,摸索出能够给双方的各自解读留出充分空间的政治表述,达成共同的外交文件。这种“法律解决”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的构想,实际上是日方党、政决策层的共识,无论是田中首相、大平外相之类的政治家,还是外务省的官僚们都不例外。

田中首相为访华做了充分的准备。首先是心理准备。他对大平外相说:“大平君,我们搞恢复(日中)邦交正常化问题,不知道结果会怎样。人生一世,花开一季,人总是要死的,要死就一起死吧,我是有这个准备的。”这样的决心使他冲破了国内亲台势力的强力阻挠。其次是案头工作。田中找来大量有关中国的书籍,其中包括《毛泽东,他的诗和人生》、《周恩来——中国幕后的杰出人物》、《周恩来谈日本》、《日中问题》以及《中国手册》、《中国指南》等,仔细地研究和了解中国,以及他将面对的谈判对手——毛泽东、周恩来,就连当时的中国外交部长姬鹏飞也是他认真研究的对象。

直接负责外交事务的日本外务省,也为研究有关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诸多课题而组建了专门的研究小组,由国际法局局长高岛益郎、条约课课长栗山尚一、中国课课长桥本恕等人组成,对有关日中邦交正常化的各个问题以及中方草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其研究结论:1、日中邦交正常化必须兼顾“日华和约”,因为在法律上,“日华和约”已经宣告“日中之间的战争状态结束”,因此中方草案关于结束“战争状态”的表达不妥当。2、中方草案所提之“复交三原则”之一明确指出“日华和约”非法、无效、必须废除,日方无法认同,因为日方立场是“日华和约”迄今为止是有效的,只能在日中联合声明发表时以“失效”处理。3、日本可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中方立场,日方表示“理解、尊重”。4、中方草案宣布“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如果日方赞同就等于承认中国还有对于战争赔偿的“要求权”,由于“日华和约”及其附属议定书有台湾方面放弃赔偿请求的条款,所以战争赔偿问题也已解决,日中联合声明不应该再提及这一问题。5、中方草案的“反霸条款”是中国用来牵制苏联的,日方不应介入中苏争端,应尽可能从日中联合声明文本中去除“反霸条款”。日本政府决心用“法律解决”而非“政治解决”的方式处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国际法难题,即:坚持“日台和约”的有效性、合法性,与台湾当局“终止外交关系”但不损害既存的经济文化人员等各方面的联系,利用中国的不统一来牟取政治经济利益。

从中日双方为邦交正常化谈判所配备的班子成员来看,也说明了双方对于谈判的不同思路和准备。中方组成了以外交部副部长符浩为负责人的接待和谈判班子,下设政治组(姬鹏飞\韩念龙负责)、后勤组、新闻组、简报组、通讯组、安全组,却没有专门的法律组,担当具体谈判事务的人员只有外交部亚洲司、日本处等从事国别事务的官员,却没有精通国际法和条约法规的专家,是一个着眼于“政治解决”的人员结构。日方为“法律解决”做了充足的准备,配备了强有力的人员班子。除了首相、外相、内阁官房长官等政治家之外,从事具体谈判和文件起草的不仅有熟悉中国事务的亚洲局长、中国课长,还有精通国际法的国际法局局长、条约课长。可见日方对于解决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通过“法律解决”,坚持“日台和约”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含混的法律文件用语实际上拒绝中国关于明确结束战争状态、承认战争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放弃废除“日台和约”、缔结中日和约的要求,只是在形式上承认和满足中国政府对于全中国的主权和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尊严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邦交正常化,开始中日关系的新篇章,但事实上继承“日台和约”关于结束战争状态和放弃赔偿要求的实质内容以维护日本的国家利益。如此一来,中日两国之间的“战后处理”虽然具备了法律形式和政治意义,但却缺失了明确战争责任和赔偿义务的具体内容。

1972年9月9日,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负责人、自民党众议员古井喜实携带由外务省研究、拟订的日本政府草案访华。古井到达北京后的第二天即与廖承志会谈,向中方提出了《日中联合声明纲要日方基本方针要旨》的草案文本,主要内容有:日中首脑举行会谈后,将达成协议的事项作成联合声明文本,联合声明不必提交国会审议批准,只是作为应向国会报告的事项;在联合声明的前言部分,可以写入日本对过去的战争表示深切遗憾和反省之意;正文部分写入“两国政府确认战争状态终结”、“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日本理解和尊重中国关于“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立场、“中国放弃对日赔偿请求权”等内容。双方签署联合声明后,由日本外相正式公开宣布“日台和约”的失效,日台终止“外交关系”,但这些内容不必写入联合声明。中方接获日方草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与我方草案虽然还有较大差距,但并非截然对立、无法解决的,可以经过谈判弥合分歧、寻求共识、加以解决。9月12日,周恩来接见古井一行时说:田中首相、大平外相对会谈的想法,我们已大致了解,总体上赞成;有关战争状态结束的提法、对“复交三原则”的态度等,双方还有距离,待田中、大平两位来了以后再作斟酌。并以“饮水不忘掘井人”的古语对古井完成使命表示感谢。20日,周恩来在单独会见古井时,又特别叮嘱“请不要让田中先生有什么担心”。为推动田中首相下决心访问中国作出了最大的努力。

总之,日本外务省提出的“日台和约有效论”的意图,就是要以“日台和约”作为与中方谈判的基本法律依据,以“日台和约”已经解决了中日之间的战争遗留问题作为“法律解决”的逻辑起点,不承认中国政府作为日本侵略的受害国拥有结束战争状态、要求日本赔偿的法律资格和政治权利,以回避战争责任;日方利用中国尚未统一的现实,一方面不承认台湾当局的统治权及于中国大陆,拒绝承担对“中华民国”进行战争赔偿的责任义务;另一方面又声称战争遗留问题已经由“日台和约”解决,否认中国大陆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对日索赔权利。日方之所以坚持“法律解决”的模式,就是坚持“日台和约”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全中国的有效性、合法性,由此而否认中国政府的战争受害索赔权,使日方避免作为侵略战争的加害者在法律和道义上都处于道歉、反省和赔偿的被告地位,既可以掌握谈判主动权,又可以摆脱战争赔偿责任,确保“战后体制”带来的经济利益。

对于日方的图谋,中方并非毫无准备和应对。开始关于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正式谈判后,中方即要求日方首先在国际法的意义上明确日本发动和进行侵华战争的侵略责任。但日方回避了侵略责任的明确表述,只是表示对于过去通过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重大损害进行深刻的反省,有意回避了确认战争性质的“侵略”一词和承认战争罪行的“谢罪”一词。为说服中方接受上述模糊的说辞,大平外相特意做出详细解释说:这里的“责任”一词并不包含具体的、特别的意味,而是应该理解为对于伴随加害事实的责任进行充分反省的意思。也就是造成了损害、感到了责任、进行深刻反省的意思。中国外长姬鹏飞对大平的解释表示同意。因为在中方看来,重要的是日方有无为侵略战争道歉的意识和姿态,至于道歉使用什么样的词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主要靠日方自身的反省和觉悟,不是施加外部压力就能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不能因为对文字和语词的表述进行过多讨论,而偏离了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大方向。双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联合声明文本是这样表述的:日方痛感过去日本国通过战争给中国国民重大损害的责任,并进行深刻的反省。尽管这一表述没有明确的“侵略”字样,也没有提到日方必须给予中方赔偿的责任或义务,但毕竟是战后以来,日本政府在与各国发表、签署的共同声明或双边协定等国际法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承认了日本的战争责任,并表示要进行深刻的反省。遗憾的是,日本政府并没有把在中日联合声明中的书面承诺转化为如何在政策措施上切实履行这一责任,如何在社会上、思想上进行深刻反省的制度性、自律性的法制化规定。以至于多年后,当日本国内否认和美化侵略战争的思潮几度泛滥时,日本政府也没有基于遵守承诺的责任和国家信义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致使日本右翼势力不断通过否认和美化侵略战争来频繁冲击中日关系的大局和底线。

日本政府在所提出的《关于日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国交正常化的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共同声明》中,竭力强调两国政府发表的这一外交文件只是关于国交正常化的共同声明,而不是处理战争问题、结束战争状态的和平条约。言下之意,就是坚持“日台和约”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坚持认为处理战争问题、结束战争状态等国际法上的问题已经由“日台和约”解决了。对此,中方当然无法认同。周恩来总理严肃地指出:如果承认“日台和约”与《旧金山和约》,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就无法解决。因为承认这两个条约,就是承认蒋介石是正统,而我们是非法的。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日方混淆是非的要害,明确表示了中方的反对意见。日本政府的意图在于,把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纳入“法律解决”的范畴,在承认既有相关国际法文件的基础上,使中日邦交正常化作为战后日本外交的逻辑延伸和对外关系的组成部分,降低和淡化中日关系从此结束战争状态、进入和平发展阶段的历史意义。而中方则尽量从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的大环境、大背景来考虑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为此设定了多重政治外交目标:开辟中日关系的新阶段;向国际社会强调唯一代表中国的合法地位;打破国际孤立、开创外交局面;推动国际格局变化,改善安全环境等;力图高屋建瓴、顺势而为,通过最高领导层作出政治判断达成“政治解决”,不纠缠于法律概念和文辞表述,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尽快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那样:中日“邦交如能恢复,一切就成为过去。这是从政治的角度说的,法律就不适用。恢复中日邦交,和人民的政治愿望有密切关系。”毋庸讳言,在与《旧金山和约》、“日台和约”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以及台湾问题上,中方的“政治解决”与日方的“法律解决”,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导致了后来在正式谈判期间的几次严重冲突和艰苦曲折的交涉过程。

二、第一次周总理——田中首相会谈

1972年9月25日上午,田中首相率日本政府代表团到达北京。当天下午,周恩来总理与田中首相举行了关于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第一次首脑会谈。

众所周知,台湾问题一直是阻碍中日关系正常化的主要障碍之一,台湾问题不仅是中方提出的中日复交三原则的核心,也成为中日谈判的焦点,关系到谈判的成败。因此中日首脑正式会谈一开始,周恩來总理就直接了当地请田中首相先谈谈日方认为哪些问题比较困难,需要协商解決。由于日方已经通过中方提出的中日复交三原则和“竹入笔记”了解到中方最重视的是台湾问题,因此在会谈中也首先谈及台湾问题。田中首相做简短的礼节性发言之后,就会谈议题和议程提出:既然妨碍日中邦交正常化的主要问题是“台湾问题”,那么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就是现存日台关系的终止,因此必须处理好这一现实问题,否则日本国内会发生混乱,所以希望“首先从联合声明开始,需要国会议决的问题往后拖。”田中首相説:謀求日中邦交正常化具有自动取消对台关系的含义。但在这个问题上要避免兩个问题出现。一要避免因此在自民党內和国会內引起混乱;二要避免因台湾地位的变化导致苏联插手。苏联在海參崴的舰队经常自由通過津轻海峽和对马海峽。太平洋舰队定期到太平洋沿岸的千叶县巡行侦察。現在台湾那边有美军,所以不用但心。但如果將來出現真空状态,也許苏联会插进來。我们觉得这是最大的危险。我认为在中国以和平方式解決台湾问题以前,应避免发生这种国际形势的变化。因此我们要围绕台湾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日方的谈判策略看来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即首先提出中方最为关心的台湾问题,强调中方最不愿意看到的苏联插手台湾的可能性以及美军驻留台湾的必要性,再坚持以国内问题作为理由试图对中方施加压力,并且抢先设立议题以掌握谈判主动权。

责任编辑: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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