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是《跨太平洋伙伴协定》,而非《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简称P4)。TPP与《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
目前有关TPP(《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的报道不少,从政府官员、媒体人士到学界翘楚几乎都一致认为TPP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但实际上,TPP是《跨太平洋伙伴协定》,而非《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又称为P4,由新西兰、新加坡和智利于2003年正式开始谈判,在谈判结束之前文莱宣布以创始成员的身份加入谈判,2005年在APEC贸易部长会议上草签了协定文本。该协定于2006年5月对新西兰和新加坡生效,2006年11月对智利生效,2009年7月对文莱生效。 2008年初四国根据协定开始就金融服务和投资进行谈判,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加入这两项谈判,并于同年9月宣布完全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并将其改为《跨太平伙伴协定》(TPP),同时邀请澳大利亚、秘鲁和越南加入谈判。奥巴马上台后把TPP作为重返亚太战略在经贸方面的一个重要抓手,参加谈判的成员国也从8个增加到现在11个。 然而,P4与TPP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自由贸易安排,它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就市场准入而言两者存在天渊之别。P4是高质量全覆盖的,协定规定智利、新加坡和新西兰的全部征税品目、文莱99%的税目都要取消,近乎零关税。而由美国主导的TPP,为了维护美国既得市场利益以及出于谈判的需要,存在着不少“例外”、“过渡”,在这方面TPP与一般“低水平”FTA别无二致。如澳大利亚的蔗糖就不能享受零关税进入美国市场。又如在日本加入TPP谈判问题上,双方声明存在应该予以照顾的领域,“最终结果将在谈判过程中决定,无须在加入TPP谈判之前事先承诺单方面消除所有关税”,以为把日本农产品和其他敏感产品列入“例外”预留空间。 二是在“边境后”的贸易问题上TPP比P4覆盖面更广,要求更高,可谓雄心勃勃,“要制定全球贸易的新标准,建立地标性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贸易协定”。如有关知识产权问题,P4强调要遵循WTO《关于知识产权与贸易相关方面的协定》,而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要价已远远超过 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范围,在TPP成员国内部引起激烈争议。又如争端解决问题,P4强调通过合作与磋商解决争端,而TPP提出企业可诉讼政府。 三是TPP把“边境后”问题延伸并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乃至政治体制问题。如为了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成员国政府不得向外商提供土地、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不得向国有企业提供补贴、税收和贷款优惠;在劳工方面提出强制性规定等。 四是在吸收新成员问题上P4是开放的,而TPP是封闭的。P4专门设立了接纳新成员的条款,规定APEC所有经济体以及“其他国家”只要申请都可加入。TPP的做法则如同WTO一样,申请加入方要与所有TPP成员国逐一举行“磋商”,并征得所有成员国同意之后方可加入,这等于让美国拥有了否决权。 总之,美国利用P4“借壳上市”,推出TPP,但已对P4进行了脱胎换骨的改造,P4与TPP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作者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研究员、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副会长、前驻克罗地亚大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