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近期通过的涉TikTok法案凸显其对数字霸权的追求,是压制别国发展的惯常手段,带有明显的政治打压倾向。该法案不仅违宪,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与美方一贯标榜的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完全不符,是对民主法治精神的践踏,对中国数字主权的侵犯。其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行径将严重损害美国商业投资环境,也严重破坏国际法理基础与国际规则秩序。 |
上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60票对58票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21世纪以实力促进和平法案》(21st Century Peace through Strength Act),即对外援助计划捆绑的涉TikTok法案。该法案不仅严重违宪,成为美国司法史上一个非常恶劣的前例,也势必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带来深远影响。 TikTok法案凸显美国对全球数字霸权的追求。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对国家间关系的塑造性越来越强,数字领域正在成为大国战略竞争的新高地和中美博弈的新前沿。此次快速推进TikTok法案不仅是一次特别行动,更是近些年美国进行主权扩张、压制别国发展的惯常手段,带有明显的政治打压倾向。 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TikTok法案的本质,是以法律之名行强盗之实,已经严重践踏动摇了国际法理。安全问题不应成为个别国家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无理打压别国企业的工具。美方迄今未能拿出证据证明TikTok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且未能证明完全禁止该应用在美国的应用商店上架,以及不得使用美国的网络托管服务等禁止性措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手段。强制出售或封杀TikTok将引发多项法律问题。 首先,法案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美国,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通常会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TikTok禁令显然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方面,它限制了美国居民利用TikTok平台发表言论、接受信息的自由;另一方面,它也限制了TikTok的所有者字节跳动公司对于该平台上的内容进行审核、推送的自由。 其次,“非卖即禁”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根据新法案要求,目前持有TikTok全部股权的母公司字节跳动,必须依美国总统指定的期限(270天)与比例(不高于20%),将其持股卖出。如果在禁令生效之前执行了“合格的资产剥离”,那么其他企业就可以向应用继续提供分发、维护、更新和互联网托管服务;如果在禁令生效之后,也执行了“合格的资产剥离”,那么禁令也会终止,也就是不再禁止其他企业向应用提供分发、维护、更新和互联网托管服务。 如果TikTok被封禁,那么相当于在正当程序缺失的情况下,剥夺了其母公司字节跳动的财产。这事实上是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之规定的践踏。 第三,美方滥用国家安全审查权力,严重侵害中国数字主权。新法案对“外国对立方控制的应用程序”的界定非常宽泛,也在多个条款中赋予美国总统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案跳过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简单粗暴地将TikTok认定为“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声称TikTok或将用户数据分享给中国政府,渲染美国面临的国家安全风险。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将TikTok定义为所谓“国家安全威胁”,但CFIUS既不主动提供做出结论的依据,也从不回应投资者要求提供依据的请求,完全是“黑箱操作”。 近年来,数字安全审查正成为美国对华遏制的新手段。在外国投资审查方面,《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的一项关键内容在于扩大管辖权,对于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或敏感数据”的美国企业做出的特定非控股外国投资,都被纳入安全审查范围。 在此背景下,TikTok法案试图剥夺中国公司控制权背后的逻辑也就不言自明。随着中国数字平台企业迅速崛起,TikTok在美国市场的表现尤为抢眼。据市场调研机构Statista统计,2023年,TikTok拥有美国社交媒体市场26%的份额,远超Facebook和Instagram,影响力越来越大。正是由于TikTok归属于中国公司,即使其将数据存储于美国本土,美国政府遵循“控制者标准”,还是认为相关数据会控制于中国之手,威胁了美国的数据安全。同时,也正因TikTok归属于中国公司,美国可能无法依据“云法案”等规则有效获取其所控制的数据。 第四,新法案公然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平竞争原则,严重恶化美国营商环境。一方面,该法案无视保护外企合法权益的合理要求,针对TikTok与字节跳动公司实施打压,违反了WTO透明非歧视原则。另一方面,TikTok在美国为消费者提供短视频等信息服务,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管范围。TikTok禁令意味着中国企业拥有的待遇低于美国给第三国企业和美国本土企业的待遇,严重违反了GATS第2条“最惠国待遇”和第17条“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2018年4月,美国向WTO提交的《电子商务倡议联合声明》草案特别提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主张,提出贸易规则应当确保消费者和企业不受歧视地进行跨境数据移动。显然,TikTok法案违背了美国自己提出的数据自由流动的原则立场。 毋庸置疑,TikTok法案将会成为美国司法史上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美方滥用国家力量,将经济问题政治化,非法围猎打压他国企业,抢夺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也使美国700多万中小企业主受到巨大经济损失。这严重违背了美方一贯标榜的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民主法治精神。其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行径将严重损害美国商业投资环境,也势必严重破坏国际法理基础与国际规则秩序。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研究部副部长,文章转自“中国日报中国观察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