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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学武:如何终结海牙南海仲裁庭裁决的负面效应
发表时间:2016-07-21 17:28 来源:国际网

海牙7.12裁决仲裁法庭说自己的裁决书是最终裁决,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一种误导。它并不等同于着国内法意义上的无推翻之可能的最终判决或终审判决。另外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意义上的每一个“最终裁定”都有被其它“最终裁定”质疑或推翻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对同样一件事情或类似的一件事情也可以继续设立其它临时法庭或仲裁庭进行裁定或请求其它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常设国际法院进行裁定,而且前者的判决对后者不具约束力。因此,不同的法庭或不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往往可能导致另一个法庭在类似问题上得出完全不同或完全相反的的解释,形成一种不同仲裁观点竞争的局面。中国现在急需这样一种不同于7.12仲裁书的,有利于中国南海海洋权益诉求的的国际法文件,以终结海牙南海临时仲裁庭裁决的负面效应,彻底扭转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国际法理被动局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应菲律宾请求临时组建的一次性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裁定,中国对「九段线」主权声索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缺乏法理基础,可视为无效;仲裁庭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认中国的南海历史观,但裁决历史形成的海洋权益诉求已经随着「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消失,即裁定历史上的海洋权益,只要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专属区权力相违背,已经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抹除(extinguished),从而认为当代对于各国海洋领土的划分依据是大陆架和海岛地貌原则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海洋领土诉求,而不是历史海洋权益。

基以这一观点,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南海各岛礁不享有主权和200浬海洋专属经济海域等权利,而菲律宾则享有在与中国有争议海洋地区内的主权和和各项200浬海洋专属经济海域等权利。以这一判断为依据,仲裁庭认为中国在该地区的所有执法行为,渔事活动以及造岛填岛行动都是对菲律宾主权的侵犯。另外,仲裁庭认为所有南沙群岛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岛礁都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从而裁定中方实际控制的岛屿不能衍生出12哩海权和200海哩经济专属区权力。

后患无穷的裁定

以上裁决无疑是对中国南海主权诉求前所未有的重创。不能不说是当代中国外交的一次重大失利。临时仲裁庭的以加纳法官Thomas A.Mensah为庭长的五名国际海洋法专家(法国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法学教授Alfred H.A.Soons,德国法官Rüdiger Wolfrum)采用釜底抽薪的方式彻底否定了中国南海海洋主权诉求的法理基础。尤其是对中国“九段线”合法性的否定和对中国主权诉求“历史权益论”的驳斥,使中国南海主权诉求的现场法理基础荡然无存。

虽然7.12裁决因为中国的实力及其坚定的“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四不政策无法达到实际效益,形同“一张废纸“。但是它在法理上已成为现代国际海洋法关于南海争端的一部分,对中国和其它南海冲突当事国都具有约束力。这对中国未来在南海地区的战略博弈和利益诉求将后患无穷。除非中国只准备以武力方式解决争端,否则任何有关南海问题的外交行动和国际谈判都将受到7.12裁决的羁绊和干扰。

裁决对于中国的致命负面效应在于它使中国在未来的南海利益保卫战中痛失法理依据,只能更多地靠实力或者武力来使其它觊觎中国海洋权益的国家屈服,在国际社会无法做到”以理服人“,严重影响和削弱中国的国际形象;即使可以动用大量政治经济资源通过外交手段动员各国声援或支持中国的海洋利益诉求,但再大声势的各国政府支持也只是一种政治或道义上的支持,改变不了仲裁庭对中国南海权益诉求无法理基础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有效判断,因此起不到任何有利于中国南海权益的法律效果。

相反,中国越是信誓旦旦“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不执行”,越会给国际社会留下不遵守国际法的负面形象。实际上中国的战略对手美国和日本就是企图通过玩弄法理在国际社会营造“中国不遵守国际法”的形象,为他们压制中国的战略空间,长期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陷入被动创造条件。

可以预见,美国和日本以后可动不动就拿“九道线”无法理基础的裁决来说事;其它南海主权争议的当事国也可动辄在双边谈判或多边谈判中利用海牙裁决来刁难甚至羞辱中国,压缩中国政府的外交谈判空间。当然中国也可以通过利益诱惑来让某些国家比如菲律宾在领土问题上让步,但这样会使中国付出相当昂贵的经济代价和声誉损失,而且会使南海成为敲诈中国的一个无底洞。因此,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终止海牙南海临时仲裁庭7.12裁决的负面效应,中国便无法彻底扭转在南海问题上的法理被动局面。

从法理上使它成为“一张废纸”

此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并非不可能。中国可以积极利用国际海洋法,“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法律的手段将7.12南海仲裁书变成法理意义上的“一张废纸”,这要比用军事手段将它变为“一张废纸“划算和光彩的多。如果中国在海牙仲裁庭案后的的战略是既要收回领土又要彰显收回方式的合法性,那么学会使用国际法的能力,利用国际法来回击那些用国际法来伤害中国的势力则是一个绕不过的学习过程。事实上,如果北京想要恢复中国南海主权诉求的法理基础从而终结海牙7.12裁决的负面效应,只有从法律这条路可走。

任何其它非法律形式的手段都只能达到与该手段相应的有限目的,对南海的国际法地位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比如中国可利用军事手段,继续加大南海中国实际控制岛屿的军事设施建设和兵力部署,建立强大的军事基地,使潜在的敌国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比如外交手段,不断游说各国政府支持中国“以谈判和平解决争论”方针,以达到“我们在南海并不孤立”的效应;再比如经济手段,以利益相诱,使某些急于需要经济支持的对手放松在领土问题上的纠缠。但所有这些手段都不能达到从法理上改变南海临时仲裁庭的具有约束力裁定的效果,使中国彻底摆脱法理上的被动和由此而造成的战略与战术上的被动。

因此,要做到“毕其功于一役”,彻底终结临时仲裁庭7.12裁决负面效应,肃清它在国际上的负面影响,必须走法律这条路。这个道理很简单,国际海洋法法理体系内法官的判决或裁定只能由本体系内另外的法官判决或裁定来否定或质疑才有法律效力,而不是由该体系外的政府或其社会组织和或机构。所以只要国际上有一个法庭或法律裁判所对海牙7.12裁决书提出质疑,形成国际法领域中两种或多种流派争论的局面,中国被动局面便可得到极大的改观。

这个质疑可以是对仲裁庭司法管辖权的质疑,也可以是对裁定书“历史海权无效论”的质疑,也可以是对仲裁庭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方法严肃性的质疑,也可以是对裁定书“岛屿岩礁化”观点的质疑,也可以是对裁定书引用证词逻辑性与严肃性的质疑,还可以是对仲裁庭裁定程序有效性的质疑,甚至还可以是对临时仲裁庭五位仲裁员接受仲裁薪金报酬的合法性与透明度进行质疑。

通过一个新的有司法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一个现存的裁定书提出质疑从而使它失去效力是国际法领域常用的手段。在国际法中,一旦一个判决或裁定失去法理上的垄断地位或受到其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挑战从而被迫与其它有区别的判决或裁定争夺国际法主流观点地位,那么它在法理上就没有任何实际效力了。这就是典型的国际法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多元法理竞争状况,但如果只有“公说”没有“婆说”,则“公说”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唯一的,具有约束力的法理了。南海临时仲裁庭7.12裁定书就拥有这个垄断地位。打掉它的垄断地位,淡化它的约束力,北京搞一个类似的,有利于自己的,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裁定书就行了。

这种状况是由国际法的结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的平行结构完全不同于国内法律的等级结构。一般来说,国内法有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之分,级别高的法院可以驳回或推翻比它级别低的法院判决;但国际法领域的情况完全不一样,所有合法的国际法庭或仲裁庭,不管是常设法庭或临时仲裁庭,都是平等的,因此它们的判决或裁定书都是平等的,谁都不可以推翻谁的决定,但谁都可以对谁的判决和裁定提出质疑。可以这样讲,国际法领域是一个巨大的法律观点博弈的场所,谁的观点获得国际法领域大多数专家的认同,谁的观点就占上风,成为实际通行的国际法的一部分。

因此,“国际海洋法公约”海牙南海临时仲裁庭7.12裁决仲裁法庭说自己的裁决书是最终裁决,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一种误导。说它是最终裁定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是对的:即这个仲裁庭是专门为菲律宾请求仲裁它与中国的分歧这个案子设立的,它就做这一次仲裁,仲裁书发表之后,仲裁庭就散伙解散了,因此它这个仲裁就是“本庭”的最终裁定。但它并不等同于着国内法意义上的无推翻之可能的最终判决或终审判决。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意义上的每一个“最终裁定”都有被其它“最终裁定”质疑或推翻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对同样一件事情或类似的一件事情也可以继续设立其它临时法庭或仲裁庭进行裁定或请求其它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常设国际法院进行裁定,而且前者的判决对后者不具约束力。因此,不同的法庭或不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往往可能导致另一个法庭在类似问题上得出完全不同或完全相反的的解释,形成一种不同仲裁观点竞争的局面。

中国现在急需这样一种不同于7.12仲裁书的,有利于中国南海海洋权益诉求的的国际法文件,以终结海牙南海临时仲裁庭裁决的负面效应,彻底扭转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国际法理被动局面。这份与7.12仲裁书具有同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可以是一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新临时组建的一个一次性仲裁庭裁定书,也可以是1899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PCA(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一个裁定书,也可以是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法律判决书,还可以是1996年成立的同样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汉堡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的一个判决书。

以何种方式启动一个造成对7.12南海仲裁案具有质疑和否定效应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文件,取决于中国有多大的政治决心学会用法律手段捍卫国家的尊严与权益和愿意冒多大的法律风险来推翻7.12南海仲裁结果。从操作层面来讲,有下面两个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中国可以自己出面选择一个国际法庭或仲裁庭请求直接对7.12仲裁案进行质疑;二是中国可以自己不出面,选择鼓励另外一个有兴趣的国家对7.12仲裁案进行质疑。这个国家不一定要以捍卫中国的名义出现,它可以以捍卫国际法的尊严为理由提出质疑,请求法庭裁决。

具体讲,这个国家可以以与中国毫不相关的理由提请上面五个国际法院或仲裁庭中的一个审议7.12南海仲裁案。它可以宣称南海仲裁庭“岛屿岩礁化”的裁定造成国际海洋法解释的混乱,请求建立一个新的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梳理澄清;它也可以到汉堡国际海洋法法庭去,宣称海牙仲裁庭的“历史海权无效论”伤害了它的海洋权益,请求复议;它当然还可以到联合国国际法院去状告海牙南海仲裁庭超越越司法管辖权,请求裁定7.12的实际法理效力。

这种把友国推到前台的做法风险较小,一旦不能达到目标,中国也不会直接受到形象上的伤害;但幕后遥控,变数太多,即使赢了,对中国的形象增分效应不会太大。倘若中国直接出面风险较大,一旦7.12裁定书的观点再次得到确认,中国会陷入更大的被动。但一旦成功,中国在国际形象,区域外交,大国博弈和捍卫南海主权方面将获得空前的主动。更何况南海仲裁庭7.12的裁决,已经把中国的南海权益剥的精光,即使第二次裁定对中国不利,中国也无任何更多的损失。

另外请记住:许多国家海洋法学界的权威学者,而且自身就是国际法庭仲裁员库的专家们,已经对南海仲裁庭他们五位同事的裁定结果表示了惊讶,并从专业的角度对他们的程序操作,取证手段和解释方法表达了质疑。相信如果由新的仲裁员组成的新的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定质疑南海仲裁案的概率不会太低。如果中国敢于放弃“不参与”的被动策略,勇敢地拿起法理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终结海牙南海仲裁庭7.12裁决的负面效应不是不可能的。国际法就是一场游戏,就看你敢不敢玩了。

(作者为国波恩大学国际关系学终身讲座教授、全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国际关系理论、儒家文化的普世性问题、中国外交与安全政策、亚太地区能源安全和欧亚关系,文章转自共识网)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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