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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祖荣:美国试图抢先获取太空财产权的一个法律步骤
发表时间:2015-06-01 16:32 来源:国际网
在美国太空商业法符合《外层空间条约》的舆论宣传下,《外层空间条约》的解释和实施必将为美国所左右,各国和平地共同探索和利用太空的意愿将面临空前挑战。首先,美国的立法行动本质上是对《外层空间条约》“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单方面解释和实施。美国这一擅自行动的破坏性作用巨大,后患无穷。其次,美国自私的立法行动将直接导致《月球协定》的修改和谈判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世界各国共同探索和利用太空的愿望很可能成为泡影。第三,各国探索和开发太空的竞争将更趋激烈。

据报道,美国国会众议院5月下旬通过了一项太空商业法案。该法案承认两种具体的财产权,即谁能在太空拿到资源,谁就拥有所拿到的资源;美国公民在太空做事,别人不能进行干涉。有太空律师认为,法案试图表明,美国将承认到太空开发小行星的美国公民的财产权的主张。美国国会的这一立法行动,把太空商业财产权的问题摆在世人面前。根据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0月10日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有关“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规定,各国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1984年7月11日生效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更是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任何地外财产拥有所有权,要求所有的资源的提取和分配由一个国际制度管理。但由于《月球协定》没有得到任何有能力从事自主发射载人航空器对太空进行探索和利用的国家承认,该协定只起到了表达各国共同探索和利用天体的美好愿望的作用,国际法效力微乎其微。美国作为唯一超级大国和霸权国家,在国际问题上总是唯利是图,我行我素,把其国内法置于国际法和美国与他国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之上。在美国太空商业法符合《外层空间条约》的舆论宣传下,《外层空间条约》的解释和实施必将为美国所左右,各国和平地共同探索和利用太空的意愿将面临空前挑战。

首先,美国仰仗其航空航天技术和实力优势,并通过立法手段,为私营太空旅游和小行星开发公司提供一定责任保护、简化审批手续,促进太空私营企业从事载人航空商业性活动,特别是小行星采矿公司开采矿藏价值可达万亿美元的太空岩石,以确立起在太空商业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美国的立法行动本质上是对《外层空间条约》“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单方面解释和实施。美国这一擅自行动的破坏性作用巨大,后患无穷。

其次,美国自私的立法行动将直接导致《月球协定》的修改和谈判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世界各国共同探索和利用太空的愿望很可能成为泡影。

第三,各国探索和开发太空的竞争将更趋激烈。无序竞争、抢夺太空小行星和其他天体空间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太空环境;鼓励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开发的努力将面临更大困难。

尽管美国太空商业法案还需国会参议院审批、总统批准,会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正式成为法律,但国会众议院的通过十分清楚地反映了美国的政策取向,对世界各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太空的事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深远的。

(作者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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