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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根:海洋法公约帮不了越南的忙
发表时间:2014-06-03 11:55 来源:国际网
中国南海“断续线”没有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及相关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断续线”公布在前,《公约》在后,要求“断续线”符合《公约》不符合实际。三、《公约》不能作为解决岛屿主权争端的法律依据。四、《公约》不等于、更不能够简单地代替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

5月21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在访问菲律宾时宣称,越南和菲律宾对中国违反国际法的许多做法导致当前形势极其危险深表关切,双方决心反对中方违反国际法的做法,呼吁国际社会继续谴责中国。阮晋勇还称,将考虑对中方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系列措施。

5月2日以来,越南持续非法强力干扰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的钻井平台“海洋石油981”号在中国管辖的西沙群岛海域的正常作业,并纵容国内反华游行和打砸抢烧暴力活动,造成中方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在又扬言对中国采取“法律手段”。阮晋勇选择在马尼拉透露他的“考虑”,时机和地点都耐人寻味。看来,阮晋勇可能从阿基诺三世那里受到某种启发。但是,诉诸法律,真能帮上越南的忙吗?

西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争议。对这一点,越南政府曾经公开承认过。据有关资料记载,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明确指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9月14日,越南总理范文同致函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越南政府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关于领海决定的声明”。白纸黑字,越南至今也不得不承认发表过上述声明。根据“禁止反言”这一国际法著名原则,越南必须受到上述承认的约束。既然西沙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企业在西沙海域进行正常作业,合理合法。地图表示,“海洋981”钻井作业的地点距离中国的三沙市管辖的中建岛17海里,距离越南的海岸150海里,完全在中国主权范围之内,中国的船只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在这个海域进行作业。

其实,越南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具有悠久的历史依据和坚实的法理基础。中国通过最先发现、利用和有效管辖,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完全符合国际法。有人质疑中国在南海的主权,说中国的南海“断续线”违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确:一、中国在南海的主权、权利及相关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直为中国政府所坚持。并不是说靠标绘了“断续线”才确立主权。二、我国“断续线”公布在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后。1947年12月,中国政府内政部绘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标绘了断续线,线内标注了南海四大群岛,也就是西沙、东沙、中沙、南沙四大群岛的整体名称,以及一些岛、礁、滩、沙的个体名称,并于1948年正式对外公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制定。因此,要求“断续线”符合《公约》不符合实际。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解决南海争议的唯一法律依据。法律专家解释,《公约》的宗旨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因此,海洋法的基本常识是,《公约》不能作为解决岛屿主权争端的法律依据。四、《公约》不能代替全部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只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公约》不等于、更不能够简单地代替国际法。不能只认《公约》而不顾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中国和东盟国家2002年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写得很清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他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最近,中国外交部边海司官员强调,中方一贯主张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二者不可偏废。

综上所述,越南如果仿效菲律宾,采取所谓“法律手段”对付中国,不可能讨好,到头来只能是一出闹剧。越南、菲律宾近来在南海又掀起一股恶浪,花样百出,无所不用其极,其源盖出于美国的推波助澜。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不断有新的举措。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美菲签订《加强防务合作协议》,美官员指责中国企业在西沙钻探是“挑衅”。有美国人撑腰,加上日本人的配合,越菲也许认为本地区目前局势对它们有利,可以利用美国对中国实行压制,谋取自己的私利。但是,中国人从来不信邪。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房峰辉上将5月15日在美国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在自己的领土领海进行钻探作业是坚定不移的,西沙这口井一定要打成。房总长的话道出了中国人民的心声。

(作者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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