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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管控南海分歧,中美要回答三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8-05-16 16:34 来源:国际网
从大的战略取向来看,中美之间并不必然走向对抗,但由于在南海的战略定位和利害关切不同,中美难免会产生碰撞和摩擦;最终能否摸索出一条良性互动的共处之道,端视双方能否突破战略互信缺失的瓶颈,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管控矛盾和分歧,实现基于规则的利益趋同。

近期,中美关系面临的挑战和摩擦增多。经贸、涉台等问题之外,两国在南海的互动也一直引人关注。

中国海军从4月5日起,在海南岛东南附近海域进行实战化演练,并在4月12日举行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海上阅兵,有包括辽宁舰在内的48艘战舰、76架战机和1万多名官兵参加。而在4月上旬,美国“卡尔·文森”号、“罗斯福”号和“里根”号三艘航母同时现身南海海域,其中“罗斯福”号航母打击群还在南海与多国海军联演。

更具挑衅意味的是,美国继年初派遣驱逐舰“霍珀”号进入中国黄岩岛12海里海域之后,3月23日“马斯汀”号驱逐舰又驶入南沙群岛美济礁邻近海域,开展所谓“航行自由行动”。美政界要人,包括新提名的候任国务卿迈克·蓬佩奥,谈到中美分歧和“反击中国威胁”时,都不忘提及中国在南海的行动。

显然,特朗普政府的“印太战略”仍将南海问题作为一个主要抓手。从长远看,美国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对抗的姿态不会放松,有时还可能变得更加强硬。

中美南海分歧根源何在

去年底以来,美相继出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国防战略报告、核态势评估报告和总统经济报告等官方文件,均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甚至贴上试图挑战美国所主导国际秩序的“修正主义国家”标签。美战略界、学界和舆论界关于中美关系的新一波负面论调抬头,认为竞争将成中美关系主流。有学者指出南海始终是中美战略竞争的重点领域之一,甚至提出“中美在南海的冲突不可避免”。

中美关系的广度、深度和韧性今非昔比,中美必然在南海发生冲突的观点似乎有点危言耸听。南海局势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基本保持“降温、趋稳”势头,在中美关系议程上的位置也相对靠后。不过也应看到,在高调推行“自由、开放的印太战略”的大背景下,美国在南海与中国“较劲”的势头仍在悄然积聚。在近期因美国对华政策的消极面上升而引起中美竞争态势加剧的情况下,南海问题成为中美关系新“引爆点”的危险不能排除。

在一些美国学者看来,中美在南海的战略利益针锋相对,难以调和:美国坚持“自由、开放”的国际和地区海洋秩序,中国则试图修改有关游戏规则;确保美国军事力量自由进入或通过包括南海在内的“全球公共海域”是美国的国家利益,中国则试图将南海当作“中国湖”,限制或排斥美国进入南海;美国“印太战略”的优先目标是维护并加强同盟体系和伙伴关系网络,中国则正在通过“一带一路”等谋求印太地区主导地位,挑战美国对该地区的影响。

然而,上述分析和论断完全是从零和对抗逻辑出发,基于对中国有关政策意图的误解和曲解而做出的。中美在南海问题上的分歧,表面上看,似乎是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使然,但“结构性矛盾”的说法并不能反映中美关系合作、竞争并存的复杂现实,也有可能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将双方最终推入“修昔底德陷阱”,对问题的解决并无益处。

如果抛开先入为主的成见,多一些换位思考和理性判断,应当有助于将中美在南海的分歧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以笔者管见,中美管控南海分歧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以下逐一进行阐释。

南沙主权纷争:美国如何定位

中国是南海诸岛的真正主人,自然也是南沙争端的主要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中国有正当的权利和合理的关切维护本国立场和主张不受损害,有关措施不应被视为“扩张活动”或对地区秩序的“破坏”。

美国虽表示对争端的解决结果、亦即有关岛礁的归属不持立场,却对争端的解决方式存在关切,反复强调争端能否和平解决事关美国利益。在其看来,这既是基于“维护国际秩序”的需要,也因为南沙争端直接涉及其盟友菲律宾等,南海一旦生战,将“考验”美同盟义务。而考虑到中国与其他当事国间实力的“不对称”,美不得不出面“维持平衡”。

但这一判断并非基于事实。和平解决南沙争端,是中国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所做的战略选择,也是争端当事国间多次达成的共识,并不是任何外力影响或施压的结果。如果美国在南海的目标是“不战不乱”,中美双方在南海问题上就不应有原则性的分歧。

恰恰是美国在南海争端问题上,坚持以地缘政治思维和同盟关系来划线,并在实际言行中释放出强烈的“拉偏架”信号,才为和平解决南沙争端带来诸多干扰。比如,近来美国务院高官鼓励东盟“运用集体力量捍卫航行自由”;美海军“卡尔·文森”号航母战斗群今年3月到访越南岘港,并与日本海上自卫队在南海北部进行联合训练;甚至有美国学者提出,组建美日澳印“四国联盟”的目的是为“解决南海问题”开辟新路径。

美国去年12月决定将美驻以色列使馆迁至耶路撒冷。虽然美方一再声称该行动不影响圣城最终地位,但仍然引起很多国家的担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会否将同样的逻辑用在南海,以“不影响最终解决”为前提,在南沙采取影响争端当事国立场的单方面行动?这种可能性是今后搅动南海局势的一个隐忧。

应当说,为确保南海的长期稳定及争端的最终和平解决,美国要做的不是质疑中国和平解决争端的可信度,而是证明自身严守中立的可信度。

沿岸国和非沿岸国:对抗还是合作

中国是南海的沿岸国之一。这意味着中国在这片海域,不仅可以按照国际法享有专属性的主权权利、管辖权等海洋权益,也与其他沿岸国一样,对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航道畅通和生态环境等,拥有重大利益和关切。沿岸国就上述事项发挥主要作用,是权利也是责任。而且,随着国力上升,中国在其中的作用也有望持续增大。这有利于地区秩序维护和规则构建,符合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此持怀疑态度的人会认为,强调中国的南海沿岸国身份,正是为了服务中国“独霸”南海、“排除”美国的战略,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沿岸国中,中国并非要一家说了算。中国和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正在商谈制订“南海行为准则”。中国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闭海、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的规定,积极推动建立南海沿岸国合作机制。

在与非沿岸国关系上,没有迹象显示中国有意否定或排斥有关国家在南海的合法利益和合理关切。实际上,海洋法公约在要求闭海、半闭海沿岸国开展合作的同时,也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可邀请其他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合作。这既体现了沿岸国的主导地位,也承认了非沿岸国的作用。这表明,中美在南海不仅没有对抗的充分理由,反而存在务实合作的空间。

然而,美国在包括南海在内的中国近海所开展的军事活动,以及中美在此问题上的尖锐分歧,极大影响了双方探讨建设性合作的基础和氛围,也被众多学者和评论家作为双方在南海存在“无法调和的战略竞争”的证据。

实际上,中国作为沿岸国在南海拥有合理的安全关切,这属于防御性质,并不针对特定国家,也不影响包括美国在内的非沿岸国在南海国际航道行使国际法所赋予的自由通行权利。

问题在于,美国在南海开展的多频率、高强度和超抵近的军事活动,包括在中国南海岛礁邻近水域进行的“航行自由行动”以及其他军事部署,都明显针对中国,美方对此也不讳言。中国在安全上不得不采取应对措施。

为使有关分歧得到建设性处理,美国应当努力向中国等沿岸国证明,美军事力量在自由出入和通过南海国际航道的同时,不会影响沿岸国家的安全。

构建海洋秩序:中美分歧有多大

中国既是典型的“海洋地理不利国”,也是发展中的海洋大国。

除台湾岛外,中国绝大部分国土不直接面向大洋,而是毗邻包括南海在内的一连串边缘海。中国进入大洋,必须经过处于他国主权之下或邻近他国的海峡或水道。所幸的是,按照现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不利的自然地理环境并不能剥夺一个国家走向大洋的权利。占世界人口近15的中国,在全球海洋的研究、利用和保护以及相应的规则制订方面,不应也不会缺席。

新时代中国国力的提升、海外利益的拓展、海洋意识的重新觉醒,都决定了中国有能力、也有必要再次走向远洋,更多地认识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同时,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又决定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与技术发达的海洋国家相比,在海洋的现代化利用管理方面差距仍然不小。自由、开放的海洋秩序不仅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中国甚至比其他国家更需要它。

在新世纪历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代表就“海洋和海洋法议题”所阐述的主张,多次强调尊重所有国家合法、和平利用海洋的权利和自由,要求促进海洋开放,提出沿岸国法律规章不应损害航行自由原则,新的国际海洋立法进程不应损害各国依法享有的航行等权利。在全球海洋治理平台上发出的这些中国声音,与美国所说的“自由、开放”的海洋秩序观并无原则分歧,反而存在诸多潜在共同点。

现代海洋秩序由各国共同构建,随意给别国贴上“修正主义”标签不具建设性。回顾历史,现代国际海洋法律体系成形后的第一次修改,恰恰是美国坚持自身关切所带来的结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1982年谈判完成后,美国认为公约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与美国利益不符,在公约文本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并拒不批准公约。此后,联合国秘书长召集非正式协商,于1994年制定了一份公约“执行协定”,对公约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

《海洋法公约》作为160多个国家经9年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原本不允许保留性条款,对修正程序也做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绕过明文规定的修正程序、另订相关协定来修改公约,构成了国际缔约实践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在规则制订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有基于自身利益的合理关切,美国作为大国应当有切身体会。

从大的战略取向来看,中美之间并不必然走向对抗,但由于在南海的战略定位和利害关切不同,中美难免会产生碰撞和摩擦;最终能否摸索出一条良性互动的共处之道,端视双方能否突破战略互信缺失的瓶颈,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管控矛盾和分歧,实现基于规则的利益趋同。

(作者为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文章转自南风窗)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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