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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默认朝鲜为核武器国家,选项是否存在
发表时间:2017-10-27 17:00 来源:国际网
目前,朝鲜的核武器和导弹活动在国际上成为了众矢之的。朝鲜每一次核爆试验以及中远程导弹试射都会引起国际社会强烈的批评,招致联合国安理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社会对朝鲜的核活动已无容忍度可言。如果“默认”没有弃核承诺和实际行动以及相关安全保障作前提,很难操作起来。

近些年朝鲜一直声称自己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而国际社会坚决反对朝鲜拥核。9月15日,中国驻美国大使崔天凯在就半岛局势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中国不会承认朝鲜是有核国家,中国解决好朝核问题的决心是坚定的。

明明朝鲜拥有核武器,并通过六次核爆炸试验证明了这一点,为什么我们不能承认呢?最近,有美国学者如卡内基国际和平研究院的史文(Michael Swaine)、斯坦福大学的核科学家赫克(Siegfried Hecker)就提出,短期内对朝政策的重点应是危机管理,而不是全面无核化。学者的这些表态给人们带来疑惑:这是否意味着国际社会要默认朝鲜的核武器国家地位呢?

从已有的国际实践看,曾经出现和现实存在的拥核国家的核地位大致有四种:一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核地位,二是印度2008年之后取得的事实核地位,三是巴基斯坦的事实核地位,四是南非在上世纪80年代前后的不同核地位。原则上讲,如果要在国际上赋予朝鲜核地位,依国际社会现有智慧,恐怕也只能从这几种选项中选择,而从国际核不扩散的制度、规范以及过往实践可以看出,“默认”并不是“上嘴皮一碰下嘴皮”那么简单。

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核地位

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第九条,核武器国家(nuclear-weapon state)是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了核武器或其他核装置的国家,其他国家则都是无核武器国家(non-nuclear-weapon state)。这是一个法律和政治上的定义,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比如,《条约》第四条规定,无核武器国家有不受歧视的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第三条规定,无核武器国家的一个义务是在核能利用方面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通常称作安全保障)。换言之,无核国家所有的核活动都必须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之下,即“全面安全保障”;核武器国家则可以根据自愿将部分核活动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之下,不必将其核武器研发活动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之下,但也需承担核裁军的义务。

可以看出,如不修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法律和政治意义上的核武器国家,获得与五个常任理事国相当的核地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已在1995年的审议会上无条件获得永久延长,因此,在走向全球无核化之前,国际社会几无可能再去修改这个条约,更不可能专为朝鲜修约。尽管朝鲜信誓旦旦宣称自己是核武器国家,但在国际核不扩散的法律制度面前,这种宣示没有意义。

印度2008年之后的核地位

1967年之后,一些国家例如印度、巴基斯坦、朝鲜都陆续制造出了核武器——人们对印巴在1998年总共进行的11次核武器爆炸试验记忆犹新,以色列据信已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造出了核武器,南非曾经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拥有核武器。但是,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它们都不算核武器国家。有鉴于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名义承认的核武器国家之外确有实际拥核的国家存在,学界将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统称为核武装国家(nuclear-armed state),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和印度、巴基斯坦、朝鲜、以色列等国。一字之差,范畴不同。

印度、巴基斯坦、朝鲜、以色列、南非等国虽然获得或曾经获得核武装,但它们在法律意义上仍是无核武器国家,因此都不应该发展核武器,都应该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全面安全保障。为了敦促无核武器国家中的核武装国家接受全面安全保障,核供应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专门作出一项规定:如果一个无核国家不接受全面安全保障,核供应集团成员国就不应该与这个国家发展核能合作,即使合作内容完全是民用的。按照全面安全保障的规则,核供应集团的成员国不应向印度出售核燃料,也不应向巴基斯坦出售核反应堆。而之所以中国和英国之间的核能合作不受全面安全保障的限制,原因就在于这两个国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核武器国家。

几乎所有具备核出口能力的国家都是核供应集团成员国。核供应集团将全面安全保障与核能合作挂钩,这种国际规范对无核国家中的核武装国家形成了强大的压力,使它们不可能在保持核武装的同时又充分享受国际核能合作的成果。

2008年,美国与印度签署民用核能合作协议。同年,美国强力推动核供应集团开会通过了对印度的豁免,其含义是,虽然印度是无核武器国家,但核供应国集团不再要求印度接受全面安全保障。即使印度的核武器活动不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核供应集团成员国也可以与印度开展核能合作。这样,印度就获得了超出无核国家的地位:在保持核武装的同时还可以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无制度障碍地开展国际合作。

尽管有印度的例子在先,以朝鲜目前的孤立态势,核供应集团并无可能豁免朝鲜,朝鲜无法在保持核武器计划的同时享受国际核能合作,因此不可能取得印度在2008年之后享有的核地位。

巴基斯坦的核地位

印度在2008年获得核供应集团豁免之前,就一直短缺核燃料。当时印度主要依靠国际制度覆盖不完整所形成的漏洞来进口核燃料。巴基斯坦在民用核能方面主要从中国进口,法律依据是中国在2004年参加核供应集团之前就与巴达成了核能合作协定。因此,现在的巴基斯坦和2008年前的印度一样,也拥有部分的超出无核国家的地位:在保持核武装的同时可以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开展有限的国际合作。

朝鲜在冷战期间曾接受来自苏联的核援助,并且不将其引进的核设施、核材料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之下。朝鲜宁边的5兆瓦反应堆是在苏联的压力下后来才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的。可以看出,冷战结束前朝鲜曾经拥有类似于巴基斯坦和印度2008年前的核地位,但在朝鲜全面、公开、持续发展核武器之后,在朝核危机重新获得明确的解决希望之前,不会再有任何国家愿与朝开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南非的核地位

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南非致力于发展核武器,到80年代成功制造出了枪法原子弹(注:又称压拢型原子弹,只能以铀235为原料,1945年美国投放在日本广岛的“小男孩”即为此型)。国际社会随即对南非实施多种制裁。由于研制枪法原子弹无需进行核爆炸试验,南非的核计划总体上保持了低调姿态。因此,国际社会针对南非造出核武器虽然施加的压力不小,但总体处理仍较平稳。后来,伴随南非结束国内种族隔离政策的步伐,其逐步放弃了手中的核武器和相关材料装备,并于1991年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如果朝鲜单方面停止核爆炸试验、停止中远程导弹飞行试验,那么,国际社会为寻求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并进行危机管理,可能对朝鲜进行一些政治、外交和经济上的“奖励”,同时维持原有对朝鲜的出口管制和长期制裁不轻易放松。这就类似于南非拥核和开始弃核之间的那种状态,可能成为今后一段时间朝鲜核地位的一种形式。然而这种方式不一定能维持长久,其原因在于:朝鲜仍有可能背地里继续发展核能力,在此方面国际社会对朝鲜的信任非常脆弱,而现有的侦察手段和全球追踪使得隐瞒核武器活动变得非常困难。如果朝鲜不全面放弃核武器活动,其新的核武器活动一旦暴露出来,会立即激怒国际社会,形成新的国际压力和危机循环。

南非弃核并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后,其所有核活动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之下。南非现在的法律地位是无核武器国家,享受所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南非还是核供应集团成员国,而印度梦寐以求却至今无法实现的一件事就是进入核供应集团。朝鲜如果全面放弃核武器,有可能获得南非现在的核地位。

目前,朝鲜的核武器和导弹活动在国际上成为了众矢之的。朝鲜每一次核爆试验以及中远程导弹试射都会引起国际社会强烈的批评,招致联合国安理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社会对朝鲜的核活动已无容忍度可言。如果“默认”没有弃核承诺和实际行动以及相关安全保障作前提,很难操作起来。当然,随着朝鲜核实力的增加,其他国家在应对时也许会更加谨慎。

(作者为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教授、清华—卡内基全球政策中心高级研究员,本文转自《世界知识》2017年第21期)

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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